晚清教案的历史透视(三) 福建岩兜教案简介

作者: 毋忠毅
来源:福音时报
2025-10-30 13:55:12
分享与播放

晚清教案的历史透视(二)中,我们谈到了乌石山教案既是对不平等条约的抗议,也是对文化身份的捍卫。这也提醒基督教的后来者在传福音中要走基督教中国化的道路。

今天我们介绍发生在光绪五年(1879年)的另一个教案——福建的岩兜教案,这是一起反映了清末民教冲突复杂性的典型事件。以下为您简要的介绍该事件的背景、经过、结果及其历史意义。

一、教案概述

基督教正式传入福建始于明天启五年(1625年)。当时,叶向高告老返乡游寓福州,罗马天主教耶稣会士艾儒略应叶向高之邀,自杭州南下福州传教,一时文人学士奉教者达数十人。叶向高长孙叶益藩尤为热心,他捐资在福州城内宫巷建教堂一座,又在福清水陆街建天主堂,这是基督教在福清传播的起点。

岩兜教案,又称“岩兜闹教案”,发生于清光绪五年(1879年)农历五月,地点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城头镇岩兜村。这是一起由当地士绅和民众发起,针对天主教徒和教堂的暴力冲突事件。事件的核心矛盾是传统文化势力与新兴天主教势力之间关于信仰、风俗和社区权力的激烈斗争。

自鸦片战争后,特别是《天津条约》(1858年)和《北京条约》(1860年)签订以来,外国传教士获得了在中国内地购地建堂和传教的权力。福建沿海地区是天主教(尤其是多明我会)和基督教新教传教的重要区域,福清县就是一个传统的天主教社区。皈依天主教的教民(也被当地百姓称为“吃教者”)在传统宗族社会中常常成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信仰的关系,他们不参与当时当地家族社区集资举办的迎神、赛会等传统活动,引发了非教民的不满。此外,由于一些信徒(被称为“教民”)在日常中往往会依仗教会势力,在诉讼中占据优势,进一步加剧了士绅和普通民众与教民之间的对立。

岩兜村中有一部分人信奉天主教,并建有小教堂(祈祷所)。这种“一村多信”(即这个村还有信仰佛教、道教和当地民间“教”的)的局面使得当地内部矛盾尤为尖锐。

二、教案经过

清末民初福建民教祭祖纠纷主要起因于福建家族对不参与祭祖的教民进行惩罚,剥夺其家族成员身份以及财产继承权而造成的。

岩兜距福清县60里,陈氏家族聚居于此。陈氏家族有陈季金、陈季享、陈季银三兄弟,其中,陈季金娶妻时,妻子携来前夫之子益猴,改名陈玉德。

陈氏三兄弟亡后,只余陈玉德一子,所以三兄弟的遗产都由陈玉德继承。

在福建民间家族习俗中,有“进主”的仪式。指的是把祖先(或新近去世者)的神主牌位正式迎入祠堂、安放于神龛的仪式,也叫“点主”“入主”。它既是“祖先入祠”的关键环节,也是整个家族的一件大事,至今还有影响。光绪五年(1879年),岩兜陈氏家族进主时,族人们公议将陈季银名下的七分二厘园地卖给陈季才,所得银两作为陈季银等人的进主之费。祠规对“进主”收费有明细:正龛中位最贵,旁位次之,女性再次之;另收“灯油银”“谱墨银”,用以充祠产、修谱牒等。

若族亲财力不足,可由“祠会”或“义主会”资助,体现“敦亲睦族”。陈玉德闻知,以自己已经信奉基督教,“无祖先木主”为由,到县衙控告族人陈季才霸占其财产。不久,当地教会的负责人陈荣瑞又出面替陈玉德到县衙申诉。岩兜的陈氏族人以陈荣瑞是古田人,不是当地陈氏本族,事不关己,“不应主唆帮设续呈”,积蓄了对他的怒火。该年十月间,教民何信善到县衙控诉族长,称陈尔赠带领众多族人拥入教堂,掳走陈荣瑞,“抢去大桌经书等件,并将各教民山场地瓜五谷剿灭”。与此同时,传教士通过英国领事星查理和英国公使威妥玛发来函文,要求清政府彻查此事。

陈氏族人见教民到县衙上诉,赶紧将陈荣瑞押送到县衙,并为私押陈荣瑞一事进行开脱:“陈荣瑞率教党陈其章、陈汝椿等将乡内大王庙神像摔毁。是夜主令陈玉德暗伏祠内开门,引陈荣端等进祠,图毁木主。陈昌必见以拴获陈荣瑞一人,呈请解案。”陈氏族人指出是陈玉德带领教会负责人陈荣瑞等乘夜到陈氏祖祠,想要摔毁祖先木主,他们才不得已私押陈荣瑞的。

福清知县黄崇惺在处理此案时,将之分解为两个部分进行判决。第一个部分是陈玉德与陈季才争产案,黄崇惺将争控的七分二厘园地,“断令仍照原价钱七千六百文由陈尔赠赎回,归还陈玉德掌管。而陈玉德既因奉教,不为其父母进主,其故伯叔父母既遗有产业,自应约贴一半为进祠之费,计钱三千八百文”。这一判决,涉案双方均欣然接受,“遵依具结”。

翻译为现代汉语判决如下:

"那块地仍按原价7600文钱,由陈尔赠赎回,交还给陈玉德管理。

陈玉德既然信了基督教,不给父母立祖宗牌位,那么他已故的伯叔父母留下的产业,应当拿出一半作为进祠堂的费用,计3800文钱。

双方对这一结果都表示满意,签字同意结案。”

第二个部分是互控毁抢案,黄崇惺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陈氏族人殴掳陈荣瑞一事属实,“因陈尔赠等以陈荣瑞干预讼事,拉往评理,事实有之”。陈氏族人拆毁教堂与损毁九户教民的花生、瓜果、桌椅等事,则为教民想要趁火打劫而伪造。至于陈氏族人控诉教民毁神灭祀一事,黄崇惺的禀文中未再提及。但是,从黄崇惺“所有彼此互控各情均有不实”的评论中,可以推知应该是陈氏族人捏造的。最后,黄崇惺做出判决:族长陈尔赠因年老不便用刑,罚其“出洋三十元,作赔贴陈人(荣)瑞失物医伤之资”;族人陈汝宝等“重责枷号两个月”。但是,陈荣瑞拒不接受这个判决。陈尔赠等为避免留下后患,将来族人间挟嫌滋事,向黄崇惺提出“情愿在外延请公亲调处和息”的解决办法。随后,陈尔赠请来公亲生员陈清、武生陈安邦等人调解,黄崇惺与县衙役吏则从旁开导。最后,“由陈尔赠等共鸠钱二百八十一千文,赔还教堂内毁坏经书铺盖,并各教民盐斤、地瓜、花生等物”,教头陈荣瑞“允悦收领”,此案遂告完结。(详见:1.吕实强编《教务教案档》第四辑;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6年影印本,第1097-1098页)

关于这个教案还有一种版本,基本还是上述的那样:光绪五年(1879年)五月,岩兜村依照往年惯例,筹备举办“迎五帝”的民间信仰活动,以祈求平安驱疫。活动需要向村民摊派费用,但村中的天主教信徒以信仰不同为由,不拜偶像,拒绝出资。

这一行为激怒了主导活动的士绅和大部分非教民村民,他们认为这是破坏社区传统、藐视祖宗成法的行为,长期积累的矛盾瞬间被点燃。在士绅的鼓动和组织下,大批非教民村民于农历五月初七日(公历1879年6月26日)冲击了村中的天主教小教堂,将其捣毁。

愤怒的民众随后又攻击了信徒的家,捣毁其家具、农具等财产,并殴打了部分信徒,导致数人受伤。为此,教会介入与官府初判。事件发生后,负责福安教务的多明我会传教士迅速向福安县衙提出控告,要求严惩肇事者、赔偿损失。

知县最初试图调解,但迫于民众压力和士绅势力,处理态度较为暧昧,未能满足教会方面的全部要求。后来,此教案升级为外交事件,法国公使出面干涉。当时,天主教会在华事务多由法国政府代行保教权。见地方官府处理不力,传教士便通过渠道上报给法国驻华公使。法国公使随即向清朝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严重交涉,施加外交压力,要求清政府严令地方官彻底查办此案,保护教民。

在法国方面的强大外交压力下,清政府中央指令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严肃处理此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清政府在“教案”问题上的屈从地位:

1.惩罚肇事者:为首的士绅和闹事者被逮捕并受到惩处,或被判刑,或被杖责。

2.经济赔偿:责令岩兜村赔偿被毁教堂和教民财产的全部损失。赔偿金额经过核算,由全村非教民分摊。

3.地方官处分:福安县知县因“办理不善,弹压不力”而受到清政府的行政处分(如记过、罚俸等),以示惩戒。

4.发布告示:官府在福安等地张贴告示,再次申明保护传教和信教自由的条约规定,严禁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三、历史意义与影响

总之岩兜教案的发生其实就是天主教信仰与当地信仰发生的矛盾。岩兜教案是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发生的数百起教案中的典型一例。它集中体现了“文化冲突”:传统礼仪 vs 天主教教规,“权力博弈”:士绅权威 vs 教会特权,和“民族矛盾”:中国民众 vs 外国势力的交织。也反映了清政府的弱势:事件的解决方式凸显了清政府在面对列强外交压力时的软弱无能。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护教抑民”的政策,这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底层民众对官府和教会的不满,为日后更大规模的冲突(如义和团运动)埋下了伏笔。

岩兜教案加剧了福建地区民教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使得天主教在当地的发展更加敏感和曲折。同时,它也促使一部分地方官员和士绅开始反思,如何在内政与外交的夹缝中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

岩兜教案后的四十年里,天主教在福清经历了“高压地下→条约复堂→毁建交替→本地扎根”的曲折过程。因清律仍循“勒限搭船回国”旧例,福清、泉漳一带教徒只能“夜聚明散”,转入家庭聚会形式,形成“家族性、自立性”的秘密“地下教网”。这个教案本身虽一度造成堂口被毁、信徒离散,却并未中断传教脉络;教案虽频繁,却使教会获得赔款和地产,客观上扩大了堂点: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前后,仅福清一县已复建或新建天主堂8座,小堂口20余处,信徒恢复到约3000人(参阅《福建省志·宗教志》)。

进入20世纪后,凭借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福清教会反在数量与社会影响上实现扩张,成为福建省内基督徒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总结来说,1879年的福建岩兜教案,是一场由文化习俗和经济利益冲突引发,最终在外交干涉下得以解决的地方性民教冲突。它是理解晚清社会内部撕裂与外部压迫之间复杂互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案例。

参考书目:

1.《清季外交史料》王彦威辑、王亮补辑

2.《传教士与近代中国》作者:顾长声

3.《教案与近代中国》近代中国教案学术讨论会文集,冯祖贻等主编

4.《中国近代史词典》程旭麓、方诗铭、魏建㷕主编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

版权声明

本网站来源标注是“福音时报”的文章版权归本站所有。未经福音时报授权,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转载或引用本网图文。欢迎个体读者转载或分享于您个人的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社交媒体,但请务必清楚标明出处、作者与链接地址(URL)。其他公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如需转载引用,请通过电子邮件或微信(fuyinshibao2006)联络我们,得到授权方可转载或做其他使用。 任何印刷性书籍刊物、公共网站、电子刊物不得擅自转载本网站转载自其他媒体、网站、刊物和个人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内容,因本网不拥有其版权,如需转载,必须与相应提供方直接联系获得合法授权。 违反上述声明擅自使用福音时报以上内容的,福音时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