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候各位同工同道在基督里平安!之前我在遵纪守法、复兴教会系列谈(二)中重点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教会的关系,今天我们继续来分享这个话题。
五、法律赋予教会作为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
以下是我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一次培训所记录的信息,分享如下:
1. 基督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
作为宗教团体的基督教有关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
基督宗教团体即我们的教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财务自主;接受捐赠;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
2.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
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开展公益慈善活权益;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里我们要重温202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的“九个必须”:
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坚持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必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此外,有的省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禁止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以上是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分享。
我们基督教作为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促进基督教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该知道、了解和掌握我们应有的主要权益。
了解、掌握基督教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督教宗教信仰自由。
基督教宗教团体作为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依法开展活动,可以确保信教公民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进行宗教活动。这不仅维护了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了解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有助于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通过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这样,宗教团体在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明确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可以帮助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团体需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这有助于确保宗教团体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合理设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宗教团体能够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从而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
(四)认识宗教团体的主要权益还有助于提升宗教团体的服务能力。宗教团体在服务信教公民的同时,还可以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宗教思想建设,培养宗教人才。这些职能不仅增强了宗教团体的凝聚力,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我重点介绍一下以下几点:
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团体有权按照其教义和传统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这些活动一般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法人地位:宗教活动场所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申请法人登记,从而获得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这有助于保护其财产权和民事权利。
财产权:宗教团体(教会)、宗教院校(神学院和圣经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教堂)对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并有权管理和使用这些财产。
社会保障:基督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教会)、宗教院校(神学院、圣经学校)、宗教活动场所(教堂)应为所属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否则就是违法。
教育和培训:宗教团体有权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并进行宗教思想建设。
对外交流:在经过批准和报备、手续合法的前提下,基督宗教团体可以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传播基督宗教文化,进行国际宗教对话。
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教会和信徒的信仰权益。
六、教会要敢于依法维权,以法治守护信仰家园
我国基督教团体作为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承载着引导信众坚守信仰、传递爱心、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教会不仅是基督教信仰的圣地,更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合法主体。知晓、掌握并依法维护自身及信众的合法权益,既是教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践行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了解并掌握基督教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核心要义在于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这里的“守法”绝非被动顺从,更包含在合法权益受损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内涵。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教会的正常宗教活动、财产安全、信众的合法权益等,均受《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只有清晰知晓自身权利边界,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迷茫、不退缩,以合法途径捍卫信仰、捍卫基督的圣教会的尊严与切身利益。
近期发生的两起案例,从不同侧面深刻印证了依法维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第一起案例发生在北方某县。该县基督教爱国会所在地——县中心教堂,作为当地数百名信众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寒冬腊月之际,突然遭遇供暖公司单方终止供暖合同的违约行为。北方冬季的严寒超乎想象,最低气温常降至零下二三十摄氏度,没有供暖的教堂,不仅让传道、赞美、敬拜等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更让年迈体弱的信众面临冻伤风险,数百位弟兄姊妹的信仰生活与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面对这一突发状况,部分教堂班子成员和信众陷入了“忍一时风平浪静”的误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选择忍气吞声、消极忍耐,甚至有人觉得“我们讲爱,不该与人争执”,将懦弱的退让误读为信仰的包容。但在东北长达半年的严寒冬季,失去供暖的教堂根本无法满足基本活动条件,这种“无能的忍耐”本质上是对信众权益的漠视,也是对法律赋予权利的放弃。
关键时刻,教堂负责人没有妥协。她清醒地认识到,维护信众的正常宗教活动权与基本生活保障权,是教会负责人的责任所在,依法维权与信仰中的“爱人如己”并不冲突。她力排众议,带领核心成员迅速梳理事件脉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先后与供暖公司交涉,并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住建部门等相关单位反映情况,有理有据地表达诉求。在交涉过程中,教会负责人明确援引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供暖公司在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单方终止供暖,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教堂有权要求供暖公司立即恢复供暖,并赔偿因停暖产生的直接损失,包括购置临时电暖设备的费用、额外增加的电费支出等;若因停暖导致信众身体健康受损等严重后果,教堂还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保留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全部权利。
在北方当地,供暖公司往往因行业特殊性而处于强势地位,是比较“牛气”的。部分企业甚至存在“收费不达标、违约无人管”的傲慢心态,像这样无故终止供暖的行为,虽属少数,却暴露了其漠视合同约定、无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问题。但当教会负责人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摆出事实、据理力争,再加上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从中协调施压后,供暖公司的负责人终于放下了傲慢的姿态,向教堂及全体信众诚恳道歉,并按照教堂提出的核心诉求,采取了恢复供暖、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补救措施。尽管此次补偿未完全达到预期标准,但教会本着“宽容爱人”的信仰初心,接受了象征性的补偿——维权的核心目标已然实现:供暖恢复了,信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法律的尊严也得到了彰显。
第二起案例则发生在西北某地区。当地一座教堂的大门外马路上,由某相关部门自行竖立了一根较高的旗杆。由于西北地区常年多大风天气,某日狂风突袭,这根旗杆被吹倒,当场砸伤了一名路人,且伤情严重。事故发生后,教堂的负责人和众位弟兄姊妹第一时间陷入了恐慌与自责,普遍认为“旗杆在教堂门口,就该是教堂的责任”,甚至觉得“教会讲爱人,出了伤人事故就该赔偿”,于是纷纷主张“认栽”,开始筹备款项准备赔付。就在大家即将盲目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时,本市一个最大的教堂负责人得知了此事。他当即意识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位置相近”,而在于“责任归属”,随即带领聘请的专业律师赶赴现场,开展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通过核实产权归属、调取施工记录、询问目击者等方式,明确了两个核心事实:其一,该旗杆的建设、安装、维护主体均为某相关部门,教堂既未参与决策,也未收取任何相关费用,更无管理义务;其二,旗杆的竖立地点位于教堂院墙外的公共马路区域,该区域的管理权归属市政部门,与教堂的管理范围无任何重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旗杆的所有人(某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市政部门)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教堂并非责任主体,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在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面前,相关部门认可了责任归属,教堂最终打赢了这场“无妄之灾”的维权官司,成功免除了不合理的赔偿责任,既维护了教会的合法权益,也让受伤者的损失得到了应有的弥补。
对此奇异的恩典,这个教会和其他的教会也看到了维权的重要性和希望,增强了维护自我权益的信心。
这两起案例从“主动维权”和“拒绝担责”两个维度,生动地告诉我们:基督教讲“爱”不假,但这份爱绝非无原则、无底线的纵容与退让,更不能成为放弃合法权益或盲目承担责任的借口。爱与法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合法的权益是践行信仰的基础,依法维权是守护爱的前提,拒绝不合理的责任负担,同样是对法律的尊重,对教会和信众利益的负责。我国基督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保护,这是不容置疑、不容侵犯的;同时,教会也无需承担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责任,责任的归属从来不是“凭感觉”、“凭道德绑架”,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为基督教组织的负责人,更应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在教会或信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歧视、伤害或不公平对待时,敢于挺身而出,代表教会组织和会众依法依规提出异议、维护利益;在面临不合理的责任诉求时,也应保持清醒,通过法律途径厘清责任边界,拒绝“盲目担责”。我们不能做懦弱的、任人宰割的羔羊,因为依法维权、明确责任归属本身,就是《宪法》、《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是对信仰负责、对会众负责的具体体现。
那么,教会组织应如何构建系统、有效的依法维权体系,真正做到“遇事不慌、维权有方”呢?结合实践经验与法律规定,我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筑牢法治根基,强化学法懂法意识
教会组织,尤其是核心负责人和教牧同工,必须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系统学习《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深入研读《民法典》中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与教会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章节,重点掌握《宗教事务条例》及地方配套法规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财产保护、合法权益保障等核心内容,同时关注《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与维权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定期组织专题学习、邀请法律专家授课、开展案例研讨等形式,让“学法、懂法、知法、用法”成为每一位教会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的自觉意识,只有自身具备扎实的法律常识,才能在权益受损时精准判断、正确应对,在面临责任诉求时厘清边界、拒绝盲从,为依法维权打下坚实基础——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更是依法维权的核心能力。
第二,建立专业支撑,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教会作为合法的社会组织,日常运营中可能涉及合同签订、财产管理、纠纷处理等诸多法律问题,仅凭自身学习难以覆盖所有专业领域。因此,教会应主动聘请熟悉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此笔者曾多次呼吁教会要有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且发表了多篇文章来强调它的重要性。法律顾问不仅能为教会的日常活动提供法律指导(如审核供暖合同、场地租赁协议等各类合同文本,规避法律风险),更能在权益受损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制定维权策略、协助收集证据、参与协商谈判,甚至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在面临不合理责任诉求时,也能凭借专业知识厘清责任边界,提供法律意见,避免教会因不懂法而盲目担责。专业的法律支撑,能让维权工作有方向、有底气,为教会的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第三,端正信仰认知,树立正确的“爱与维权”观
教会及全体弟兄姊妹,必须对“爱”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坚决摒弃“滥用爱”、“以爱代法”的错误认知。信仰中的“宽容”、“爱人”,是对他人过错的谅解、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而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对自身权益的放弃,更不是盲目承担法律之外的责任。所以我们在圣经中可以看到旧约中的摩西十诫,这就是律法,也被称为法律。当教会的财产安全、活动秩序,或是信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该维权就必须勇敢维权”;当面临不属于教会的责任诉求时,“该拒绝就坚决拒绝”——这不是“与人争斗”,而是对信仰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是对全体信众切身利益的守护。正确的维权行为、明确的责任边界,恰恰是将信仰中的“责任”与法律中的“权利”相结合的体现,与 “爱人如己”的信仰内核并不矛盾。
第四,规范内部管理,留存完整维权证据
依法维权的关键在于“有理有据”,而证据是维权成功、厘清责任的核心支撑。教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各类重要事项进行“留痕管理”:与社会一些单位,如供暖公司、物业公司等签订的合同协议,要妥善保管原件及相关附件。有的教会为了方便老年信徒到教堂方便,租用公交公司的客车,并且签订了合同,包括个人安全的意外伤害保险等;对于缴纳费用的票据、转账记录等财务凭证,要分类存档;教堂的产权证明、管理范围界定文件等核心资料,要专人保管、严防遗失;开展宗教活动的照片、视频、签到记录等,要规范留存。若遭遇侵权行为或面临责任诉求,应第一时间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收集对方违约或侵权的书面证据、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邮件等),并及时联系见证人,固定证人证言。完善的证据链,能让维权诉求更具说服力,让责任边界更清晰,在协商谈判或法律程序中占据主动地位。
第五,畅通沟通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教会维权应坚持“依法、理性、有序、有理、有力、有节”的原则,既要敢于维权,也要善于维权;既要拒绝不合理责任,也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一方面,要畅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主动学习了解宗教事务部门、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职能分工,在权益受损时,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指导和帮助;在面临责任纠纷时,也可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解,厘清责任。另一方面,要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不参与非法聚集、不发表不当言论,绝对不能在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组织信徒上访告状。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必要时,可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争议,以理性维权的态度,展现基督教团体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形象。
第六,我们在依法维权的时候,不要被那些所谓的宗教律师给忽悠了
之所以提醒注意这个问题是因为最近一个教堂发生的事情:该教堂因为教产发生和其他单位了纠纷,于是教堂的负责人就聘请了一个所谓的专门打宗教官司的有名的人,花费了10多万元之后,什么问题也没解决。这对于一个乡村教堂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于是他们又找到了当地的一位不知名的律师,他也不是什么“宗教律师”、“基督教律师”,就是一个普通的能够处理经济案件的年轻律师,花了不多的律师费就把这些事情搞定了。事后他们后悔不应该相信那些所谓宗教律师的人,花了那么多的钱,教会本来就穷,哪有那么多钱呢?最关键的就是把钱花了,却打了“水漂”。
当我们的教会成为“山上的城,灯台上的光”,以法治为轨、以信仰为翼,其社会见证将更具穿透力,既荣耀上帝,也造福国家。这种平衡智慧,或许正是中国基督教对属灵与属世关系的独特贡献。同时,敢于依法维权也是抵御极端化的盾牌,因为强烈的法治意识有助于识别和抵制打着基督教信仰旗号的非法活动(如异端、渗透、邪教、金融诈骗等),保护教会免受极端思想侵蚀,维护教会的纯洁性。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我们基督教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基督教的核心价值(如爱、宽恕、公义)与法治精神(如平等、公正、秩序)在伦理层面高度契合。依法开展活动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信仰中“顺服掌权者”教义的具体实践。我国基督教团体既要坚守信仰初心,传递爱与包容的正能量,也要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敢于并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责任边界、拒绝不合理负担。唯有将信仰与法治相结合,才能让教会的信仰活动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中开展,才能为信众营造安全、稳定、有尊严的信仰家园,才能更好地发挥基督教在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为建设法治中国、和谐中国贡献力量。
好,我们今天就暂时分享到这里,请继续关注下一篇。
(本文作者为福音时报特约撰稿人,未完待续。)























